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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完善医保帮扶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来源:《山西法制报》 2021-11-18阅读250

      近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该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案》,该方案优化完善了我省阶段性医疗保障帮扶政策,其中规定“三保险三救助”医保帮扶政策执行到2021年底。从2022年1月1日起,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等执行参保分类资助、基本医保普惠、大病保险倾斜和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


  据悉,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具体举措包括六个方面:一是优化资助参保政策。稳定脱贫人口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易返贫致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定额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二是落实基本医保公平普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保目录内费用“136自付封顶”,执行各统筹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三是完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封顶线。四是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特困人员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给予保障;返贫致贫人口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省内住院单次目录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低保对象目录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经三重制度支付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五是完善门诊医疗保障政策。纳入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药保障范围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一定比例医疗救助。六是调整攻坚期内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继续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王静江)